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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应不应该由我个人承担!
债务应不应该由我个人承担! 我1996年受聘于贾某的油泵厂任厂长,97年98年窦某的两辆旧车做价10万元给该厂,窦某去世后将借条转给张某。后陆续向张某借20万元,用于厂里的经营和发工资。我和会计经手。经营状况不佳,每年以利计本打借条,有厂子加盖公章。04年法人代表贾某去世,厂子倒闭,会计离去,账本丢失,由我负责厂子经营。外欠账要不回来,无能力还张某本金和利息。截止到2005年本和利达到70多万元,月息1分5,借条由我个人签名。2008年更换借条120万元,当年我又出具还款计划。请问债务应不应该由我个人承担!我需要哪些证据?
2010-06-08 10:10 龚教授求援(河南-周口)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朱学田律师  电话:15552997888  2010-06-08 10:28
不用你承担,有单位承担。
2 110网律师  2010-06-08 10:21
借款是以厂子的名义还是以你个人名义
如果以厂子的名义,所有借款以厂子的全部资产进行偿还
你个人不必负责任
3 孙新律师  2010-06-08 10:50
首先确定油泵厂的法人代表。其次还得确定2008年你更该借条是以什么名义打的借条,法人代表对你是否有特别授权,如果有的话债务不需你个人承担。
4 110网律师  2010-06-10 14:56
责任有些复杂,你没有说清,04年厂子倒闭和后来你经营厂子墙后两个厂子的关系,另外借条由你个人签字,借条上的内容是什么,联系律师分清具体法律关系,以便具体操作。你认为满意,设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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