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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企业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关于企业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关于企业拆迁中停产停业损失怎么规定的
2018-06-21 15:09 网友(安徽)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8年06月21日 15时13分
吉林省有两个是有相关规定,供参考:
1.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征收房屋腾退前从事经营活动的,按照经营房屋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标准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2. 关于印发榆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有合法证照用于营业的上一年度有效纳税凭证的月平均效益,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承租人用于营业的,补偿3个月;房屋所有权人用于营业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3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时间以实际过渡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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