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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释》中赔偿义务机关的证据范围包括哪些?
在《解释》中赔偿义务机关的证据范围包括哪些? 各位老师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请您赐教,在此《解释》中赔偿义务机关的证据范围包括哪些证据?下面这种刑事犯罪证据是否属于《解释》中的证据?
例如:犯罪嫌疑人(甲)被办案机关以刑事犯罪事由A传讯或立案。之后,办案机关获得了甲刑事犯罪事由B的证据,那么,赔偿义务机关掌握的刑事犯罪事由B的证据是否适用于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证据?
谢谢。
2018-05-22 22:58 lijian……(四川-成都)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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