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依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本人为所在公司服务已经十年,合同于今年2012年12月底到期,本人于十月底向公司提出决定在今年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约,公司即以离职前(合同到期当月)统一结账的形式将十月份的奖金暂时克扣下来,到合同到期当月结算后再发放,请问公司这样操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我是否可以依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012-11-12 11:09 aafeya(上海-徐汇区)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年11月12日 11时28分
若只是暂扣,你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很难要求经济补偿金。
2 110网律师 2012-11-12 11:11
违法,可以据以要求
3 110网律师 2012-11-12 11:47
公司克扣十月的奖金行为违法。
但上海的劳动仲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很难支持你解除劳动合同给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本案还有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形,公司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但上海的劳动仲裁、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很难支持你解除劳动合同给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本案还有其他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情形,公司应当支付你经济补偿金
4 李军律师 2012-11-12 12:36
1.公司违法,其无权克扣您的工资。
2.以此提出接触劳动关系以获得补偿金很难获得补偿金。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预约,当面详细咨询本律师
2.以此提出接触劳动关系以获得补偿金很难获得补偿金。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预约,当面详细咨询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