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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书书写、公证问题
关于委托书书写、公证问题 我爷爷去世没有留下遗嘱,留有一处房产我爸爸兄弟姐妹几人要做遗产分割。我爸长期患病身体不好要将遗产继承处理的相关事宜委托给我妈妈,想请问(1)委托书如下的写法可以吗?(2)在委托书中约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撤销委托书,这样合法吗?(3)在委托书生效期间,我爸爸可以在没有通知我妈妈的情况下亲自参与到遗产继承分割中去吗?如果可以的话,是不是以我爸爸做出的决定为有效决定?  烦请解答,非常感谢。
   个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本人因身体长期患病不适,不能亲自办理遗产继承分割与公证的相关事宜,特全权委托XXX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委托书需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撤销。

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为止。

委托人:

委托日期:
2018-02-17 17:08 156230……(湖北-武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武昌陈哲律师  2018-02-17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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