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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情况,应该给对方钱吗?
这样的情况,应该给对方钱吗? 甲方有两个身份证,(是不同的出生地址和不同的出生日期的身份证)办理协议离婚时用的是甲方结婚时用的身份证,但买房和贷款用的是甲方另一个身份证办理的,离婚协议上说明房子属于乙方,贷款乙方还,乙方付给了甲方钱,甲方也写了收条,按上了手印,但没有取消甲方的共同还贷的责任,离婚3年后甲方又向乙方要离婚后还的贷款钱,甲方写的收条有用吗?乙方应该给甲方钱吗?
2012-10-29 19:40 HAIZHI……(河北-廊坊)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罗喜立律师  电话:18975800696  2012-10-29 19:48
离婚协议上已经写明房子属于乙方,贷款由乙方还,那么如果离婚后,甲方还在还贷的话,那么就应当将甲方还贷的钱退给甲方。由于是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是负连带清偿责任的,所以如果甲方在离婚后向银行还债的话,那么乙应当向甲方返还其支付的贷款。
2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12-11-11 20:44
最终的责任人是乙
3 朱君秀律师  2012-10-29 19:43
答:有效;房子最终的贷款由乙方承担。 我的补充: 2012-10-29 19:51

如果银行要求你承担还款责任,你承担后,有权向甲追偿。最终的责任人是乙。

4 陈晓云律师  2012-10-29 21:27
不用给甲方钱
5 孙新律师  2012-10-31 15:47
协议有效,但是否能落实就存在变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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