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证书的效力问题 2008年1月公证机构作了一份公证,内容是一个建筑公司在2005年注销了,该公司其他股东声明将这建筑公司与A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债权转让给股东之一李某(建筑公司对A单位有200万债权)。后来A单位于2010年5月份对公证书提出复查申请,证明施工合同确实是无效合同。但公证处却说依据公证法,申请已经过了时效。是这样吗?公证法里没有时效规定啊,如果A单位要起诉公证处,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谢谢。
2010-05-24 08:59 maryma……(天津)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0年05月25日 23时25分
鉴于施工合同是无效的,故依据此无效合同做出的公证书也是无效的,其不具有证明效力,现在问题的关键是是否有足够证据证明该施工合同无效?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由法院来做认定,有任何问题请随时电话联系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10-05-24 10:26
属于民事纠纷,可以诉讼解决。
3 朱君秀律师 2010-05-24 09:09
答;对公证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4 110网律师 2010-05-24 09:18
可以起诉
5 110网律师 2010-05-24 09:19
《公证法》没有规定时效。《公证法》第39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若起诉,则属于民事诉讼。
若起诉,则属于民事诉讼。
6 孙新律师 2010-05-24 10:01
属于民事诉讼。
7 孙新律师 2010-05-24 11:49
属于民事纠纷,可以起诉解决。
8 李玉更律师 2010-05-24 22:21
属于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