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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案件
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的案件 1987年起,我患有拘禁性精神病,1989年我丈夫趁我患精神病期间,在我和我家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勾结民政所、司法所的人,私自伪造了离婚手续并再婚。双方的结婚证现仍在我手里,连离婚证都没有。我病情好转后,到法院状告办理离婚手续的人民政府要求撤消离婚证。法院说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施行的,我的案件发生在行政诉讼法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可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请问大家,是这样的吗?
2008-12-07 15:59 motuig……(山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12-07 16:03
可以诉讼解决的。
2 倪海涛律师  2008-12-07 16:06
依法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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