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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人身伤害赔偿纠纷 肇事者为躲避横穿马路的小女孩把我妈碰了,当时没报案肇事者给看的。医院里漏诊了。我把肇事者和医院以共同侵权告了,因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判肇事者负全部责任,赔偿后在向引险人追偿,肇事者不服以紧急避险上诉。民法129条规定应由引险人负责。他说不应该他赔偿,受害人应该向引险人索赔。请问法律是否是这么规定的/?小女孩找不到了,我妈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二审会判肇事者不承担责任吗?急!
2010-05-22 14:33 晁见(山东)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翔律师  2010年05月22日 14时39分
如果构成紧急避险,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但如果找不到小女孩,没有证据的话,二审改判可能性不大。仍需要肇事者承担责任。
2 110网律师  2010-05-22 14:39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3   2010-05-22 16:58
不会改判的,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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