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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档案遗失,如何离婚?
婚姻档案遗失,如何离婚? 律师您好:
    我与妻子2004年一起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2012年9月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但发现结婚证丢失。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时,被告知需要去档案局查找婚姻档案。经过在档案局查找,2003年度至2006年度范围内的婚姻档案,均没有我们的结婚档案记录,我们怀疑档案遗失,但档案局与民政局互相推诿,不愿承担责任,更不采取补救措施。
现在我们离婚离不成,之前的“婚姻”成为非法同居关系。现在我苦恼的是,万一我们某一方再婚,另一方又查到了婚姻档案记录,再婚一方岂不是犯了重婚罪。
我该如何处理此事,请律师指点迷津。谢谢您。
2012-10-20 00:11 小城媒体(河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电话:13810012526  2012年10月20日 07时08分
确无法查找的,另行结婚登记,婚姻效力溯及到同居时。
2 徐涛律师  电话:15327446830  2012-10-20 20:41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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