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证明债务责任仅为丈夫一方,而不去执行强制女方购买的(还未下发房产证)房产? 婚前女方独立出首付,贷款买期房,并独立用其公积金还贷款.婚后一年房该产证下发,
1、请问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在该房产证下发前、婚姻期间内,丈夫从事串通招投标行为,并被追求经济法律责任,该房产是否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可以被查封?
3、能否证明债务责任仅为丈夫一方,而不去执行强制女方购买的房屋?
1、请问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在该房产证下发前、婚姻期间内,丈夫从事串通招投标行为,并被追求经济法律责任,该房产是否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可以被查封?
3、能否证明债务责任仅为丈夫一方,而不去执行强制女方购买的房屋?
2012-10-18 12:32 hexh(陕西-宝鸡)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电话:13810012526 2012年10月18日 13时55分
1、写在个人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
2、婚后有还贷,房屋是个人的,但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中他的利益,有可能的。
2、婚后有还贷,房屋是个人的,但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中他的利益,有可能的。
2 110网律师 2012-10-18 12:39
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不会强制执行女主的房屋。
不会强制执行女主的房屋。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10-18 13:13
婚前个人合法取得的房产为个人所有,不为夫妻财产,以合同签订首付款支付为准,而非以房产证下发时间为准。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10-18 14:17
您好!这种情况房子属于女方财产,但需要女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女方举证成功,则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不能成为查封、强制执行的对象。
5 康治斌律师 2012-10-18 15: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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