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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1、2008年进入公司工作,满1年后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视为无固定劳动合同。
2、2017年11月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从2009年1月至2017年12月份的)。
3、现在公司发函来要求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有必要吗?
4、是不是从2009年1月份以来,是不是视为无固定劳动合同了。若再签订的固定劳动合同也是违规的?
5、如何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
2017-12-20 15:20 bl6332……(广西-玉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波律师  电话:13407870203  2017-12-21 12:19
你好,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哦。
2 陈祖权律师  2017-12-20 17:32
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要看补签的合同期限是什么时候到什么时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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