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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幼儿园受到其他小朋友的伤害,(小女孩在幼儿园被一小男孩用手指抠下体
孩子在幼儿园受到其他小朋友的伤害,(小女孩在幼儿园被一小男孩用手指抠下体 孩子在幼儿园受到其他小朋友的伤害,(小女孩在幼儿园被一小男孩用手指抠下体,有轻微红肿)身体并没有造成实际伤害,主要是心里上的伤害。事情是在午睡时发生的。 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如是由幼儿园和孩子家长共同承担责任,责任比例应该是怎么样的。 谢谢
2017-12-06 22:50 ask201……(江苏-苏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铠楷律师  2017-12-06 22:5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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