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是被信用站工作人员,叫去签字,借款同样是信用站工作人员用掉的,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一样。 我们村是信用村,大多数村民都有小额贷款证,村信用站工作人员利用村民的小额贷款证借款周转,有些信用站工作人员代为签字的,有小数叫村民自己去帮签字的,并承诺一切由他承担。前几年是的,后因其他原因外出躲债,信用社对村民自己签过字农户向法院提出诉讼,有8户村民不用承担还款责任,有三户要承担还款责任。本人认为,根据“经济全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贷款人和借款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签了字没拿到钱,就同样没有义务还钱。请求帮助得到和8户村民一样不承担还款责任。(签字都不是自愿的,就是不敢得罪信用站的工作人员)
2012-09-30 20:49 事实是依据(浙江-衢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国平律师 电话:13867474141 2012-09-30 21:00
需要收集证据
2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09-30 23:48
可以收集证据和律师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