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超期限行政行为咨询 7月14日由快递投送过去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般第二天就到了,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期限60天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没有延期通知书,却在9月29日通知举办行政听证会,听证会后,没有“有待复议机关合议后研究决定”,请问这种超过行政复议法规定期限的行政行为合法吗?期间由主持人口述书写的《撤销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期限内”?
2017-11-26 14:57 zq0205(浙江-宁波)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7-11-26 14:58
这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
2 年遇春律师 电话:13723729928 2017-11-26 16:23
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3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7-11-27 14:32
您好!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欢迎详询!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欢迎详询!
4 郎海华律师 2017-11-26 15:02
可以申请复议
5 叶沐夏律师 2017-11-26 15:07
可提起行政诉讼。
6 陈春香律师 2017-11-26 16:04
可把相关资料找律师查阅,看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7 张月红律师 2017-11-26 16:06
可以提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