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损失及违约金是否属于可得利益损失 请教关于诉讼请求主张的问题,谢谢!开发商的原因超期一年办不了证,诉讼退房,解除合同损失不知怎么确定,违约金是否属于可得利益损失来主张?第一,解除合同损失没有约定赔偿方式,这里的损失是主张房款的利息吗?(这个利息是存款利息?金融机构贷款利息?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超期办证的违约金或损失难以确定,《审理商品房纠纷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参照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那么,超期办证引发的合同解除,可以适用吗?房款损失的时间跨度与逾期办证的时间跨度又相差很多可以吗?第二,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包含合同成立期间的违约金?可得利益应该是如果合同仍然成立可以得到的利益,回到本案,之前的延迟交房违约金已经发生,还有,合同解除时间节点前的延期办证违约金,都可以主张吗?如果主张了违约金是否与解除合同诉求冲突,法官会把案子驳回吗?谢谢!案发乳山。
2017-11-17 21:00 tf5902……(山东-威海)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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