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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离婚后,女儿跟对方生活,当初协议离婚时,协议我每月付抚养费800元
我与前夫离婚后,女儿跟对方生活,当初协议离婚时,协议我每月付抚养费800元 我与前夫离婚后,女儿跟对方生活,当初协议离婚时,协议我每月付抚养费800元,我前夫及母亲还有女儿都在领低保,现在因为协议书注明我每月要支付800抚养费,所以民政局就要在他们低保费中扣除800元,请问这是合理合法的吗?
2017-11-14 18:17 快乐天使(13880763765)(四川-成都) 已有 9 位律师回答
1 陈宇律师  电话:13774573086  2017-11-14 18:30
这不合理。
2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7-11-15 17:40
您好,非经法院判决并要求民政部门协助执行的,民政局没有权利扣款
3 陈铠楷律师  2017-11-14 18:22
应该保留最低生活保障。
4 李建军律师  2017-11-14 19:39
有法院判决书是可以的
5 陈晓云律师  2017-11-14 20:19
保留最低生活保障。
6 龙成律师  2017-11-14 20:34
不合理
7 110网律师  2017-11-14 21:51
是合法的。
8 110网律师  2017-11-15 09:51
要求民政局出具相关的法律或者政策依据
9 李洪霞律师  2017-11-15 14:51
应该保留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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