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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上写的是款清七日交房,但是补充协议上说交房时间不按照买卖合同之约来履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上写的是款清七日交房,但是补充协议上说交房时间不按照买卖合同之约来履行 二手房买卖合同上写的是款清七日交房,但是补充协议上说交房时间不按照买卖合同之约来履行,乙方同意甲方最晚于11.10号前交房,在此延长期内乙方不按照买卖合约之约追究甲方违约责任。超过此延长期未交房乙方可追究其违约责任。请问此延长期指的是哪段时间呢?起始是哪一天,结束是哪一天?已经不按买没合同之约的款清日交房,那实际交房期可能是最晚11.10号,理解延长期终点是11.10,起点呢?假如款清日在11.10日后呢?而且假如11.10号甲方才交房,且没有提前给予书面交房通知,我有权拒绝11.10验房并签署房屋交接书吗?因为存在房屋质量检查,一天时间如果完成不了,怎么可以签字呢?如果当天拒绝签字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2017-10-14 23:45 ask201……(上海)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孟海律师  电话:18721608536  2017-10-15 20:08
1、按照问题所述情况,对方逾期交房涉嫌构成违约,可以依法通过法律程序维权。

2、至于交接问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
2 颜培卿律师  2017-10-14 23:49
你拒绝签署交接书,所产生的后果你自己承担。
3 王珂律师  2017-10-15 07:01
11.11之后交房你可主张对方违约责任 但对方找你交房你不交房是你自己的责任
4 张向锋律师  2017-10-15 09:28
1、对方逾期交房,你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2、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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