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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判处死缓又被减刑两次(无期、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的问题
关于被判处死缓又被减刑两次(无期、有期徒刑)后发现漏罪,如何数罪并罚的问题 一罪犯易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服刑期间被减刑两次(分别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九年),之后发现其有漏罪而被追诉,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如何数罪并罚呢?如果依据刑法第69、70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后决定刑罚为死缓。问题一,第二次判决死缓前,曾经的两次减刑且裁定仍在生效,是否要撤销?谁来撤销?问题二,可否将易某的服刑期间的残刑与漏罪的刑罚进行并罚呢?即,将残刑有期徒刑十九年加上漏罪有期徒刑一年后,决定执行刑罚,即二十年,这样对罪犯也比较公平,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如此,有法可依吗??急!急!急!请法律专家赐教。
2010-05-10 23:22 灵隆(辽宁)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毛健民律师  2010-05-11 09:48
应当与判处死缓的结果合并,决定执行死缓。后来的两次减刑仍然有效。
2 甘雨忱律师  2010-05-11 10:20
新判决与原判决数罪并罚,执行死缓。减刑裁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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