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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第四条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发了七本,是按总浏览量算,还是单浏览量?
2012-09-10 08:22 hjw111(河北-廊坊)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2年09月10日 09时00分
你好,依据你所叙述案情分析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总浏览量计;
2、关于本罪量刑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辩护人,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减少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需法律帮助或有疑问,可以与我联系
2 党争良律师  2012-09-10 08:23
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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