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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股东因为所负责工作不到位,承诺放弃表决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个别股东因为所负责工作不到位,承诺放弃表决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常某某作为公司股东,负责公司业务经营,承诺在2012年下半年度实现经营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该指标分两个季度进行考核,第三季度结束时须完成400万元和在2012年度结束时须完成半年度经营额不少于1000万元。以上任何一个指标,没有完成,常某某便立即离开公司管理层,同时放弃本人在公司所拥有股份的一切表决权。
另外两位股东,负责公司生产、行政、财务等其它工作,没有关于表决权的条款。
请问这样的条款有法律效力么?所有股东一致通过,并签字确认的。
2012-09-08 20:59 0plm(上海-长宁区)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陈海斌律师  电话:18217551898  2012年09月09日 09时48分
没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是可以的。
2 陈国平律师  电话:13867474141  2012-09-09 10:36
没有限制性规定
3 张向锋律师  2012-09-08 21:44
放弃表决,不符合法律规定。
4 李仁红律师  2012-09-09 08:28
这样的条款一般应当无效,详情建议联络到。
5 李军律师  2012-09-09 12:39
离开管理层是可以的,但是放弃表决权不合法。

建议你公司聘请律师做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需要帮助,可以来电联系预约面谈。
6 姚艳艳律师  2012-09-10 17:53
可以签订一份无偿转让股份的合同  具体需要帮组可电话联系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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