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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 的利息偿还问题
关于民间借贷 的利息偿还问题 我于2008年向某同学借了5万元,当时写了借条说2010年归还。后来因为暂时经济困难无力还款,经双方协商,2011年10月在原借条上添加“由于暂时困难,延迟至2011年底还”的字样。期间一直未还过钱。现在对方已起诉至法院催我还钱,同时要求我偿还2008年至今的利息共7千多元。
我想问一下,这个利息我可不可以不支付?因为当时的借条上并没有写明要计息,而且对方曾口头承诺不用我还息的。就算要支付,是不是只需要支付超出还款时间后的利息?
另,开庭的诉讼费是不是由我来支付?要多少?如果庭外和解的话,能否减免诉讼费?
2012-09-05 20:56 doreen……(广西)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陈祖权律师  2012-09-05 21:08
11年底之前的利息不用支付,诉讼费输的人承担。
2 110网律师  2012-09-05 21:20
建议协商解决。
3 110网律师  2012-09-05 23:44
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无需要支付利息
4 110网律师  2012-09-06 10:37
民间借贷未约定利息的,无需支付利息。败诉者承担诉讼费用。和解后,建议对方做撤诉处理。这样,诉讼费用会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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