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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张三和李四2名股东发起的公司,因张三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全职在公司工作
由张三和李四2名股东发起的公司,因张三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全职在公司工作 由张三和李四2名股东发起的公司,因张三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全职在公司工作,利用业务时间处理公司业务,李四全职负责公司日常业务。后王五加入公司,张三和李四口头承诺给与王五公司股份。公司未向张三支付工资,李四和王五在公司盈利时正常开支工资费用。
后因公司业务亏损,李四准备退出公司。退出公司时,公司处于负债状态(李四和王五的工资也有6个月没发,还有人工费用垫支,财务整体负债),李四退出公司时和王五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没有办理离职手续。
李四退出公司后,公司申请到一笔扶持资金,李四得知后向张三和王五索要在职期间的工资。
李四退出公司时,是否需要负责公司的债务?该笔扶持资金是否应该给李四支付工资?
2017-09-13 23:55 一玮(河北-石家庄)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7-09-14 07:55
关键问题叙述不详,可结合案情咨询律师
2 孙新律师  2017-09-14 07:55
没有出资不到位等情形,不承担公司债务,工资扔需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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