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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干部不符合退职条件,但单位却批准了,要求改正,撤销退职决定复职
事业单位干部不符合退职条件,但单位却批准了,要求改正,撤销退职决定复职 1992年11月,本人因不堪忍受原单位领导打击报复赌气写了一份退职申请报告,不料单位领导以国发(1978)104号文件“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五条:工龄满10年,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伤失劳动能力,应该退职。批准了我退职。问题的焦点是我根本就没有病,也没有医院证明,更没有什么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这样决定合法吗?多年来我一直在向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在申诉,得到的答复是该决定没错,不同意我的复职诉求。近期我向省人事仲裁处提出人事仲裁,答复是不在受案范围不予受理。请问各位律师:人事仲裁处的答复合法合规吗?我又该怎么办?
2017-08-16 22:00 570615……(湖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毕丽荣律师  电话:13049633889  2017-08-16 22:03
这是可以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2 110网律师  2017-08-20 08:34
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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