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未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全部责任吗 我是一名培训老师,今年7月因咽喉炎复发(在此单位上班几个月后才有的这毛病)跟老板协商因病不能上课,想要辞职,老板同意了,说我生病没法上课是没办法的事,但需要给他时间,让我再给他带一天的课,我跟他协商我找人帮他带一天的课,让他有时间找人,三四天后老板未找到人代课,仍回过头找我去代课,我正在接受治疗无法帮忙,拒绝了他。后我去结算工资时,老板已未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而给单位造成损失为由(因为未找到老师,有两个学生要求退还一部分钱款),要求我履行合同条款,承担全部损失,扣除我1300块工资,企业的做法正确吗,我应该接受吗?
2012-08-21 09:35 许韵(浙江-杭州)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年08月21日 13时38分
你为什么不请病假呢?
2 陈国平律师 电话:13867474141 2012-08-21 10:52
公司要举证的
3 110网律师 2012-08-21 12:51
是看公司有无相关证据。
4 2012-08-21 13:57
1、有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过了试用期辞职的,需提前30天,不然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经济补偿。
3、“学生家长退款证明”不足于扣款的依据,你可以认定“无关联性”。
2、过了试用期辞职的,需提前30天,不然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经济补偿。
3、“学生家长退款证明”不足于扣款的依据,你可以认定“无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