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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地下室的使用权及产权归属
高层住宅地下室的使用权及产权归属 单位委托房产公司代建高层住宅,前三年房产公司所属的物业公司对大厦进行管理,现在单位收回管理权,地下室的使用权归谁?
2012-08-16 12:17 sujian……(新疆)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8-16 15:49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2 54+6+律师  2012-08-16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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