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款合同,连带责任担保期限问题 朋友于2011年5月7日向他人借款,朋友签了借款合同,我签了连带责任担保,但合同中没有写出借人和借款期限,后来朋友跑掉了,出借人于2012年4月5日起诉我这个担保人,要求我偿还本金及自2011年9月7日(出借人说这天起未付利息)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我想问:如何界定合同履行期届满?如果出借人在法庭上口头承认2011年9月8日起有向借款人口头追讨本金及利息的话,可以认定那天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吗?如果认定的话,那我是否属于超过六个月的免除担保责任?
2012-08-15 14:13 dhtvvf……(福建)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雄志律师 2012-08-15 14:32
你是连带责任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