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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问题
关于担保单位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问题 借款人于2011年6月向出借人借款壹佰万元,在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以自己公司作为第一担保人,以其弟作第二担保人,以承接的在建工程项目部作第三担保人,并以在建项目的业主单位房产证作借款壹佰万元的抵押依据。
    借款名义是以在建工程资金需要,而借来的壹佰万元实际直接汇入了借款人自己的公司,并未用于在建工程。
    在建项目是借款人承包的,借款人并不是在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员工,以项目部作担保人未经企业授权同意,并且项目部公章是借款人私刻的,借款协议可能是今年元月以后补办的。
    由于按协议,资金未能按时归还,现在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并要担保人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在这里我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笔迹鉴定能鉴定笔迹的具体时间吗,准确到何时,在哪里可做笔迹鉴定。
    2、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非施工单位员工)未经单位同意可把工程项目部作为担保人吗?
    3、借款人把在建项目业主单位的房产证作抵押起作用吗,偿还债务时,未有国土证的房产证又起作什么作用。
2012-04-18 21:38 daien8……(浙江-温州)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2-04-19 01:35
1,杭州有相关鉴定机构。
2,无权。
3,无权如此抵押。
2 110网律师  2012-04-18 22:50
1.很难鉴定,一般只能鉴定笔迹的真实性;
2.如有项目部的公章,可以认为得到公司的同意;
3.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供参考
3 孙新律师  2012-04-19 16:20
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4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4-19 20:53
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5 110网律师  2012-04-19 21:09
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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