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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局传讯时死亡,该如何申诉
被公安局传讯时死亡,该如何申诉 被害人常某于4月22日18时被县公安局刑警队带至当地村委会问话,4月23日凌晨6时通知亲属正在呼市医学院抢救,亲属8时赶到医院,常某已没有知觉,8:30医院宣告死亡。常某身上有明显伤痕。
2010-04-25 09:34 无可奈还(内蒙古-呼和浩特)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10年04月25日 10时00分
被害人是在公安机关非正常死亡的,公安局必须给你家属一个明确的交代,否则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你有权到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的程序,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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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泽高律师  2010-04-25 09:43
可以投诉反映,要求赔偿。
3 刘江律师  2010-04-25 09:53
尸检分析原因后再说
4 孙新律师  2010-04-25 09:54
进行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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