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退休职工需要返还土地使用费 我母亲年轻时是新华农场职工,后来农场解散,嫁到我村,后来国家对农场职工以退休职工待遇享受退休金未到年龄的补交一部分费用到退休年龄后可领取退休金,因我母亲户口在我村,在98年时与村集体签署了30年土地承包,现在农场方面以不能享受两份退休工资为由要求一次性退返12年(承包权还有12年到期)费用一万多,是否合理?谢谢!
2017-06-27 09:21 bl0104……(河北-唐山)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7-06-28 16:12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欢迎详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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