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您好,我小孩出生2005年7月25日(只生育一胎),结婚证日期是2006年4月28日,小孩2007年9月上户口时在男方罚款一千元并开具收据但无《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现在女方转户口到深圳时,深圳需要当时的征收决定书,且要求男方和女方都要罚款(理由是男女双发的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男女双方均为湖北人,男方在枣阳,女方在恩施,但是按照湖北的计生条例说在任何一方罚款都可以,当时的罚款一千已罚足额不能在另外一方重复罚款。现在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枣阳计生局(男方户口所在地)不给开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是否合法?二是深圳要求男女双方各罚款一次是否合法?谢谢
2012-08-05 16:26 ryan11……(湖北-襄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年08月06日 06时28分
枣阳计生办应当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按照湖北的标准,一千元就是对两个人的处罚。
2 武昌陈哲律师 2012-08-05 20:04
不服可以复议起诉起诉
3 110网律师 2012-08-06 10:56
深圳的要求不合法,建议咨询当地律师寻求帮助
4 110网律师 2012-08-06 13:08
对次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