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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要求前妻老公到场
公证处要求前妻老公到场 我买的的房子后结婚,合同上写了前妻的名字,一年后离婚,离婚协议内容写3条,房子全部归我,前妻无条件配合过户我的名下,我负责还清贷款。  后来前妻也再婚了。现在需要办理公证委托过户给我,因为贷款没有还完,还清才可以过户我名下,公证处却要求前妻的爱人到场。这个房子名义上属于我和前妻的共同财产,她虽然再婚,对她现在的老公来说,应该是前妻的婚前财产吧?要求前妻的爱人到场符合法律规定吗?
2012-08-03 22:18 不能存在包(湖北-武汉) 已有 10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2-08-03 22:21
不符合法律规定
2 110网律师  2012-08-03 22:21
公证处的要求并非是从婚姻法的角度考虑的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实际操作和法律规定有时候差别是很大的
3 胡爱军律师  2012-08-03 22:25
不符合规定
4 110网律师  2012-08-03 22:28
公证处的做法在《婚姻法》、《婚姻法解释》中找不到法律依据。但是公证处可能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为出发点,如果前妻的爱人能来就让他来呗。
5 110网律师  2012-08-03 22:43
公证委托只需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到场即可。公证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6 武昌陈哲律师  2012-08-04 00:17
不符合法律规定
7 110网律师  2012-08-04 07:43
无法律依据,可以起诉过户
8 110网律师  2012-08-04 08:14
不符合法律规定
9 110网律师  2012-08-04 09:35
可依法起诉即可
10   2012-08-04 09:36
公证处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可能是为了减少风险才这么要求。如果对方到场不是特别困难,可以考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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