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公司章程中如果约定该大股东有一票否决权,那么该大股东可以行使,否则没有这样的权力。所以大股东是否能够一票否决,主要看公司章程的约定。 我的补充: 2012-08-03 11:47
1,关于公司大小股东的权力问题。
(1)股东的表决权问题。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股东会又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每个股东都有其相应的表决权。当公司出现有关经营管理的事宜时,应当召开股东会通过决定。
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表决权都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决定的,但遇到有关于公司重大事项比如合并、分立、改变公司形式等事项,是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才有效的。
那么你描述的情况下,公司有三位股东,每个人都有自己相应的表决权。对于公司股份转让退股事宜,也是需要公司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有效的,大股东仅仅持有股份的43%,对此事没有决定权,那么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他也没有所谓的一票否决权。
(2)一票否决权的问题。
我们所说的公司股东的一票否决权,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当然,公司在成立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这个权利做约定,通过即可。
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对于一票否决权的约定是依据持股比例进行的,比如约定在该公司中持有多少份额的比例的股东就可以拥有一票否决权。
而这个权利往往使用在股东大会上,对于股东大会全体股东都认同的事项,持有一票否决权的股东可以提出异议,一旦提出,那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就无法通过,而无论该股东持股比例的大小,只要公司章程赋予了该股东一票否决的权力,他个人就可以否定所有股东的决定,推翻股东大会的决议。
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没有赋予你们公司这个大股东一票否决权,他是没有这个权利的,不能对股东大会的决议做全权否决。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股权超过33%就有一票否决权的规定,也就是说该名股东说法不正确。
2.你们的《承包经营合伙协议书》中关于“承包经营事业的所有出资人会议决议,全部按照出资人所持股份50%以上股权通过原则。”的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遵照此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供参考。
1、现行的公司法中不存在一票否决权的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也没有对此规定,那么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就不存在“一票否决权”的说法;
2、如果公司的章程中对“一票否决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那么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就应该遵守该规定;
3、关于公司大小股东的权力问题:
(1)一般情况下,公司股东的表决权都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决定的,但遇到有关于公司重大事项比如合并、分立、改变公司形式等事项,是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才有效的。
(2)你们公司有三位股东,每个人都有自己相应的表决权。对于公司股份转让退股事宜,也是需要公司持股比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有效的,大股东仅仅持有股份的43%,对此事没有决定权,那么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他也没有所谓的一票否决权。 我的补充: 2012-08-03 12:29
4、关于大股东推出经营管理的规定:
如果公司章程有相关约定,那么要求大股东退出公司经营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约定,那么大股东退出经营事宜,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取得持股50%以上股东同意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大股东应当执行并退出公司实际经营,根据持股比例分红即可。
2、依据法律规定,合伙事务的管理,合同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3、对方说法不符合协议约定,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为准。
4、对方说法,公司法、个人合伙法、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类似的规定。
2、43.6%并没有达到1半或以上股权吧?
3、承包经营合伙协议书上不是注明了“承包经营事业的所有出资人会议决议,全部按照出资人所持股份50%以上股权通过”吗?
从公司经营的角度,一切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章程的规定处理。
但在公司经营之外,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还得回到你们的《承包经营合伙协议书》上来,这份协议是你们将来处理争议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