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受贿罪 韦XX是在2008年9月调任X县林业局纪检组长,她本人收了X林木采伐设计公司送给的三次红包共3.5万元,具体是:于2011年春节给一万元,说是给她自己买年货,2011年中秋节给一万元,说是给她中秋节自己买月饼,2012年春节送给她1.5万元说是给买自己买年货。2012年春节送给她1.5万元时,韦X已经于2011年12月调离该县林业局另到新的单位工作。在林业局工作期间,从没有为该公司办过任何事情,该公司也没有对她提出任何的要求,该公司也说是逢年过节来慰问。现在检察院认为,韦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公司是2007年3月通过招投标进驻该县开展林木采伐的设计工作,而韦X是2008年9月才调任纪检组长,又不分管此项工作,对此项工作也不清楚,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了。
请问陈律师: 韦XX的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受贿罪?
该公司是2007年3月通过招投标进驻该县开展林木采伐的设计工作,而韦X是2008年9月才调任纪检组长,又不分管此项工作,对此项工作也不清楚,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了。
请问陈律师: 韦XX的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受贿罪?
2012-07-30 02:12 真情666(广西-南宁) 已有 14 位律师回答
1 胡爱军律师 电话:18611808286 2012年07月30日 06时57分
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会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依据你所说,你的行为虽然不妥,但构不成受贿罪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会损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国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依据你所说,你的行为虽然不妥,但构不成受贿罪
2 陈艺平 金牌律师 电话:13978859865 2012-07-30 09:38
不构成受贿罪。
3 孙新律师 2012-07-30 07:00
如果如你所说,没有为其谋取非法或合法的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4 常律师律师 2012-07-30 08:51
关键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情节的认定上,如果确实如你所讲的情况,我认为她不应当构成受贿罪。
5 110网律师 2012-07-30 09:25
您好,提供如下意见,供您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您的陈述,可能至少涉及到两个方面的争议:
1、该公司是2007年3月,即韦XX任职前进驻该县开展林木采伐的设计工作。
我们估计您并没有全面的掌握相关案情,对于韦XX在任职期间是否利用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谋取利益,这还有必要进一步向侦查部门核实。
恐怕案情不像您想象的那么简单。
2、加入韦XX曾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收受财物的时间点可能成为另一个焦点:韦XX收受对方财物的时间是在离职后。然而,这其实不影响受贿罪的本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其中之一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我的补充: 2012-07-30 09:2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1款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根据您的陈述,可能至少涉及到两个方面的争议:
1、该公司是2007年3月,即韦XX任职前进驻该县开展林木采伐的设计工作。
我们估计您并没有全面的掌握相关案情,对于韦XX在任职期间是否利用到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或者其他公司谋取利益,这还有必要进一步向侦查部门核实。
恐怕案情不像您想象的那么简单。
2、加入韦XX曾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则收受财物的时间点可能成为另一个焦点:韦XX收受对方财物的时间是在离职后。然而,这其实不影响受贿罪的本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10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其中之一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我的补充: 2012-07-30 09:28
综合来看,到底韦XX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恐怕将成为本案的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也是侦查机关将会努力侦查的方向。
您提到“韦X是2008年9月才调任纪检组长,又不分管此项工作,对此项工作也不清楚,更谈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了。”这还只是您单方面的猜测,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建议委托律师前往会见韦,并查阅侦查机关卷宗,以便掌握真正的、深入地了解案情,以便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意见
6 110网律师 2012-07-30 09:30
这种情况要让法院不采信检察院的观点有难度。
1、如果他不是领导,不存在业务管理关系,公司不可能给他送钱;
2、虽然没有具体的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但实践中,一般此种行为双方都心知肚明,公司就是希望领导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予关照,有这种谋取利益的意图,在本案中可能这种意图还未实现,尚属于感情投资的阶段。
建议律师律师辩护,律师了解全案材料后再定辩护策略。
1、如果他不是领导,不存在业务管理关系,公司不可能给他送钱;
2、虽然没有具体的为该公司谋取利益,但实践中,一般此种行为双方都心知肚明,公司就是希望领导在以后的工作中给予关照,有这种谋取利益的意图,在本案中可能这种意图还未实现,尚属于感情投资的阶段。
建议律师律师辩护,律师了解全案材料后再定辩护策略。
7 赵亮律师 2012-07-30 09:31
受贿罪必须要在主客观上满足犯罪要件才能构成,韦某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也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受贿罪。那么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7-30 09:34
1,首先,关于受贿罪在法律上的规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8 何青超律师 2012-07-30 09:47
不构成受贿罪。两点理由:一、被动收受,没有索贿。二、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9 许传中律师 2012-07-30 10:06
您好!需结合具体材料分析,初步分析涉嫌受贿罪。
10 孙新律师 2012-07-30 10:22
(1)根据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4)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5)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A、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B,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
所以,综上所述,韦某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有主动的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是直接故意所为? 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处理,了解具体的详情,以便为其辩护。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4)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5)关于构成受贿罪的行为如何掌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掌握:
A、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
B,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
所以,综上所述,韦某是否构成受贿罪关键在于其是否有主动的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是直接故意所为? 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处理,了解具体的详情,以便为其辩护。
11 110网律师 2012-07-30 10:23
如果叙述属实,则不构成犯罪。
12 110网律师 2012-07-30 10:48
建议委托律师介入。
13 苏耀峰律师 2012-07-30 12:38
没有为他人谋取非法或合法的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不构成受贿罪。
14 孙新律师 2012-07-30 12:43
不构成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