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由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作用证还有效吗? 我家以前是地主成份,土地改革时期没收了好多土地,但在土改结束后,1953年当地人民政府给我们家发了一“土地使用证”还有一“土地房产所有权证”。由于当时家庭成分不好,父亲又是右派,使我们家的土地和房产被别人或单位无偿占有和使用,该土地并没有被征用,现使用的单位也没有土地证,直至文革结束后80年代初才摘了“帽子”,父亲想要回自家的土地房产,多次找县领导,但历任领导都没给解决。在此我想咨询一下律师,1953年由当地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作用证还有效吗?原本属于我们家的土地使用权还能要回吗?
2010-04-18 16:20 任静(山西-临汾)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10-04-18 22:51
答;没有宣告无效就应该是有效的;可以提供落实政策的有关规定得到解决。
2 孙新律师 2010-04-18 23:02
先去土地部门查询一下效力
3 王崇霞律师 2010-04-19 12:29
你可以通过政策和诉讼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