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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保证而言,丙对本金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就保证而言,丙对本金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末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的期限延至2001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换借款本息,就保证而言,丙对本金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010-04-17 21:01 黄禹锡(四川)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4-17 21:29
延期还款仍在保证期限内,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选择或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承担。
2 杨一林律师  2010-04-18 16:53
在保证期内,应当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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