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您好!我们是睢宁县化工园区企业,按国务院2011年7月 周律师您好!我们是睢宁县化工园区企业,按国务院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危化品企业的安全距离要达到公路外延100米,我们企业甲类厂房离104国道82米,市安监局对公司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批复是2010年1月18日,建设是2011年5月完成,请问怎么解读条例?我们公司怎么办?
2017-05-25 14:59 ask201……(江苏-徐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周春律师 2017-05-25 16:54
新法不应当适用你们的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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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何律师,我是淄博沂源的一名农民,我们的口粮地被一家企业征用
1个回复律师您好,我们在一个企业工作,我们的工作任务就是出差安装设备
2个回复曲律师,您好,我们单位最早是事业单位,后来改企业,再后来改成私人的
0个回复律师您好,我现在在一家私立企业上班。我们是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规定每月15号为发薪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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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复陈律师您好!我是淮安化工总厂下岗职工,下岗十多年厂里双方关系没有解除,也没有给我们交保险
1个回复您好冯律师,我想问一下和企业签了劳动合同,但是合同我们手上没有
2个回复周律师您好!我在企业干了10年了,现在公司效益不太好,老板就让我们一条生产线的工人都放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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