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没有结婚小孩有了,男方要分手,要退回彩礼吗小孩能归女方 女方:没有结婚小孩有了,男方要分手,要退回彩礼吗小孩能归女方吗
2017-05-15 16:00 ask201……(浙江-嘉兴)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吴健弘律师 电话:13588839313 2017-05-15 16:12
孩子多大了?
2 杨冬梅律师 电话:15068803952 2017-05-15 18:59
孩子几岁了?女方委托处理的话,可以提供帮助,材料收了多少?能详细说说么。
3 法律咨询律师 2017-05-15 16:03
没有用领取结婚证需要退还彩礼,孩子两岁以下是由母亲来抚养的。
4 孙新律师 2017-05-15 16:12
你好!
1.没有登记结婚的话,男方是可以主张彩礼返还的;
2.孩子2周岁以内的,一般会交给女方来抚养;2-10岁的,需要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
3.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没有登记结婚的话,男方是可以主张彩礼返还的;
2.孩子2周岁以内的,一般会交给女方来抚养;2-10岁的,需要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
3.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 单义律师 2017-05-15 18:04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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