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算是职务侵占罪吗 甲.乙.丙.丁合伙于08年10月办厂,在正式注册尚未下来之前因资金周转问题公司运转不动,此时厂里欠大批供应商外债。甲于09年11月在出完一批货后拿头款20万中5万发放员工10月份工资后将剩余15万(本钱和开厂1年多的工资)拿着一走了之。之后政府机关介入代为发放11月份的十几天工资并拍卖厂里所有设备。乙.丙.丁在事后由同一客户处拿走尾数28万,另有其他客户的尾数约30万一起收得后同分了。甲此行为是否为职务侵占罪。如上法院最坏后果会是什么样?而乙.丙.丁又是否和法?后果又会是如何?
2010-04-14 09:09 jhnyjh……(湖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0-04-15 01:15
如果公司还没有注册,不够成职务侵占.
2 余存冬律师 2010-04-16 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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