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中途变更公司名称及法人后,终止劳动合同应如何赔付 2008年9月我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6月A公司让我们跟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A.B公司法人不同,B公司法人是A公司现任总经理。但我们的工作内容及办公地点没变。变更合同时,没有签从A公司离职的书面辞职报告。现B公司由于业务关系要提前终止与我们的合同,解散公司。请问,经济补偿是从2008年开始算,还是从2014年开始计算。
2017-05-04 14:39 136911……(山东-青岛)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7-05-04 15:31
可以要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 周云律师 2017-05-04 15:00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的,可以要求把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 110网律师 2017-05-04 18:44
你好,应该从2014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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