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孩子女方没人带,而且自己还有抑郁症,能把孩子给男方抚 未婚先孕孩子女方没人带,而且自己还有抑郁症,能把孩子给男方抚养吗?以后孩子抚养权能不能拿回来?
2017-05-04 14:13 CC(北京-东城区) 已有 15 位律师回答
1 王海波律师 电话:15662668963 2017-05-04 14:15
你好,可以给男方培养啊
2 宋超律师 2017-05-04 14:13
您好,哺乳期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
3 孙新律师 2017-05-04 14:14
您好,一般情况下,哺乳期的孩子由母亲抚养。
4 李建成律师 2017-05-04 14:14
双方协商解决抚养权问题
5 姚志斗律师 2017-05-04 14:15
您好,哺乳期孩子由母亲抚养,可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
6 申维丰律师 2017-05-04 14:20
您好,哺乳期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
7 110网律师 2017-05-04 14:20
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权,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8 顾倩团队律师 2017-05-04 14:21
没有结婚证不属于合法夫妻,可以起诉,孩子一般会判给对孩子有利的一方并由未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建议来电咨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9 徐卫东律师 2017-05-04 14:25
你好,一般归女方 我的补充: 2017-05-04 17:32
孩子一旦判归男方抚养,女方再想要回抚养权会很难
10 李同红律师 2017-05-04 14:40
你好,哺乳期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男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11 陈晓云律师 2017-05-04 14:42
,能把孩子给男方抚养
12 孙新律师 2017-05-04 15:08
哺乳期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详情可来电咨询
13 怀向阳律师 2017-05-04 15:19
您好,离婚后可以重新起诉抚养权纠纷。
14 孙新律师 2017-05-04 15:36
你好!
1.你可以先和男方协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男方愿意抚养孩子,是可以的;
2.如果男方也不想抚养孩子,你们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决定将孩子判给对其未来成长更有利的一方。
3.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的补充: 2017-05-04 15:39
1.你可以先和男方协商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如果男方愿意抚养孩子,是可以的;
2.如果男方也不想抚养孩子,你们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决定将孩子判给对其未来成长更有利的一方。
3.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的补充: 2017-05-04 15:39
孩子的抚养权,满足一定条件,未来是可以变更由你抚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15 王艳玲律师 2017-05-04 21:23
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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