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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公司名义贷款私用,结清后被其他股东要求赔偿
股东以公司名义贷款私用,结清后被其他股东要求赔偿 情况举例:大股东A通过法人的便利,以公司的名义在近3年内,多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的签字不是面签的,未通过其他股东允许,但其中银行要求的担保公司、抵押物,都是由A股东自己所找的资产对贷款进行反担保),贷款发放至公司一般账户后,A股东将款私自用于个人的其它项目投资。
如今,近3年内的贷款都已正常归还结清,并且之前贷款所涉及的所有利息、担保费、一切费用都是A股东个人掏的; 但其他股东现在知情了,说是被蒙蔽了,要求A股东进行补偿,不然就进行起诉。
请问,其他股东起诉A的话,是什么理由?A股东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果其他股东有的人其实在3年期间是知情了的,当时觉得没影响,现在又想通过这事反要一笔赔偿,这又怎么理解事件?
2017-05-02 23:47 querfe……(北京) 已有 20 位律师回答
1 龙宇涛律师  电话:13018210906  2017-05-03 09:19
您好,A股东的行为虽然侵权,但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不会有赔偿责任。
2 罗喜立律师  电话:18975800696  2017-05-04 22:49
你好!我对这件事情的看法是:
    公司名义贷的款即属于公司,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使用贷款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属于刑事犯罪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借用公司的名义贷款,那应当有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并签订借款合同书,并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且经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否则,我个人认为这就是犯罪行为
3 徐君伟律师  电话:13732582122  2017-05-05 09:45
你好,很高兴能为你解答问题!
一、大股东A通过法人的便利,以公司的名义在近3年内,多次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发放至公司一般账户后,A股东将款私自用于个人的其它项目投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大股东A的行为可能已经触犯挪用资金罪。

二、用公司的名义贷款,按照公司法应该由股东大会表决且经过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以进行。如果在3年内的大股东A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那么,公司或者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但赔偿款归公司所有。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
4 李保忠律师  电话:13840508677  2017-05-07 21:17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5 李建成律师  2017-05-03 04:44
股东行为属于侵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6 刘疆律师  2017-05-03 06:06
股东涉嫌侵权,法院起诉解决。
7 王艳玲律师  2017-05-03 08:01
建议尽量沟通解决,因为股东A的行为已经侵犯公司的利益。
8 陈铠楷律师  2017-05-03 09:26
侵权行业,可以起诉请求停止侵权,如未造成损失,不需要赔偿。
9 孙新律师  2017-05-03 09:35
这要看相关证据,如果能确定只是以公司名义贷款,没给公司造成损失,也没什么要赔偿的,如果是挪用公司贷款用于个人业务,就事大了
10 110网律师  2017-05-03 09:51
你好!大股东A的行为涉嫌侵害公司的利益。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大股东A作为公司的高管,应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束,大股东A涉嫌存在对上述公司忠诚义务的违反。根据法律规定,大股东A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归公司所有。
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于大股东A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其他股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大股东A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如需委托可以电话联系
11 赵江涛律师  2017-05-03 10:01
你好!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等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12 朱孟喜律师  2017-05-03 10:24
股东滥用公司职权 可以依法直接起诉  要求股东进行赔偿

   可以以公司名义起诉股东 要求损失赔偿
13 110网律师  2017-05-03 10:42
可以提起相关诉讼的。
14 温俊斌律师  2017-05-03 10:45
你好!
1、股东A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贷的款项用于个人用途,但该贷款并未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A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A 股东的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的行为,因为A借用公司名义贷款,其实质是资金贷款,其贷得款项不属于公司财产,不存在农用行为。
3、A股东有触犯刑法的风险,A股东以公司名义贷款,必然在贷款过程中伪造了一些公司法律文书,可能触犯骗取贷款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如果A在找担保人、担保物、及担保机构过程中,均称是公司借款,而又有部分股东知道此事,款到公司账户后私自划走用于个人用途的,则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因为一切证据都指向了公司贷款,而后A利用职务便利挪走个人使用。如不超过三个月,或者未用于非法用途的,则不构成该罪。
5、如果A所经营的产品和公司经营的产品属于同类,则A侵犯了公司法规定的禁止同类经营义务,要承担责任。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15 徐志远律师  2017-05-03 12:41
1、A的行为如果属实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股东和任何知情人都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公安机关报案;2、如果A挪用公司资金的违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或者股东可以要求其赔偿,赔偿是给公司,不是给那个股东;3、我的理解和认识就是“以公司名义贷款,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就属于公司的财产”,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同意长期占用、使用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我的补充: 2017-05-03 12:41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6 何青超律师  2017-05-03 12:58
属于侵权
17 怀向阳律师  2017-05-03 13:51
您好,私自占用公款的行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即使没有损害结果也是不行的
18 孙新律师  2017-05-03 15:05
1、A股东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2、既然A股东是以公司的名义贷款,那么贷下来的款应当属于公司所有,风险也由公司承担,A股东把该贷款私自用于个人的其他项目投资,显然符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进行个人的营利活动,数目比较大,已构成犯罪。
3、公司可以起诉A股东,将其所得的全部利润赔偿给公司
19 张梅律师  2017-05-03 16:33
您好,股东A行为已经侵权,可直接走诉讼途径解决。
20 110网律师  2017-05-06 18:23
你可以起诉 法定代表人将违法所得收入归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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