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2010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双方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员工2010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双方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现双方产生争议,公司方主张解除合同协议有效并拒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各项权益。但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员工没有,当时签名后公司没说给,过后向他们索要也拒绝。请问:公司做法合法吗?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员工应如何维权?若起诉法院将会作出有利于谁的裁判?请专家指教,谢谢!
2017-04-25 19:58 ask201……(山东-泰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潘建强律师 2017-04-25 20:0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相关法律问题
我是因为劳务派遣的合同被用人单位退回派遣公司,与派遣公司双方达成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
0个回复你好!我于10月28日开始休病假,为期一个月。公司于11月1日转制,和大部分员工签订解除合同协议
2个回复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司合并,让我们与新公司签订合同,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协议
9个回复请问,公司目前让员工签份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申明,合同由外服公司签订
0个回复我是派遣公司员工,和派遣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可派遣公司没有和劳动局解除我和派遣公司的关系
1个回复我是3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协议,双方协商合同关系解除日期为3月31日
0个回复公司使用过期公章与员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5个回复你好律师!公司的客观问题与员工解除合同。并且赔偿了费用的。公司也与员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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