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故亡后希望原单位能给予配偶生活保障 我丈夫当年因三级工伤休病在家,当时他工作的单位在铁一局,后于2004年病故,单位给的埋葬费是800元,养老金等退了二千多元,总共不到三千元。当时我的年龄不到55岁,单位人事说配偶不到55岁不给于任何补贴和养老生活保障,听人家说应该给配偶每月生活保障金,目前已经接近10年过去了,现在能不能再追要回给配偶今后的生活保障?
2012-07-12 08:50 尚踏星(陕西-西安)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电话:13891879542 2012年07月12日 21时47分
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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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胡爱军律师 2012-07-12 08:52
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
3 郑新锋律师 2012-07-12 10:38
你这个事情不是很好处理,单位支付的费用基本上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过可以和单位协商沟通
4 孙新律师 2012-07-12 14:16
和单位协商沟通
5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7-12 20:28
积极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