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问题麻烦律师解答一下.. 律师你好,现在离婚,结婚财产,就是一套房子娘家婚前掏了首付,我(女方)贷款买的房,购房合同是我签的名。结婚后婆家给贴了一部分,剩下我们还。现在房产证没办下来。现在离婚怎么分配?婚后婆家贴的那部分钱怎么办?谢谢律师
2012-07-09 09:13 xiaoxi……(陕西-宝鸡) 已有 10 位律师回答
1 蒋艳超律师 电话:13720286680 2012年07月24日 08时37分
房屋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
2 徐道德律师 2012-07-09 09:21
这样对你来说唯一有力的是签订的合同是你自己的签字的字。你就认定这个房子是你们夫妻,均分房产财产!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7-09 09:32
属于个人财产,看婆家贴的部分属于赠与还是借款,赠与的属于丈夫,借款的应当有你们夫妻共同偿还。
4 陈晓云律师 2012-07-09 09:34
房屋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
你偿还你公婆出资。
你从夫妻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中补偿你老公。
你偿还你公婆出资。
你从夫妻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中补偿你老公。
5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7-09 09:40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7-09 11:27
你好!房屋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对于你婆家出资部分让让他们举证证明,如有证据证明你要返还.
7 康治斌律师 2012-07-09 12:41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婆家贴的钱应当全额退还。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婆家贴的钱应当全额退还。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8 李兴律师 2012-07-09 18: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对于你婆家贴的那部分,由他举证。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对于你婆家贴的那部分,由他举证。
9 惠忠颜律师 2012-07-09 22:59
房屋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对于你婆家出资部分让让他们举证证明,如有证据证明你要返还.
10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7-10 18:0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对于你婆家贴的那部分,由他举证。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对于你婆家贴的那部分,由他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