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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建设工程、两份造价不同的合同,建设方对施工方不同结算怎么办?
同一建设工程、两份造价不同的合同,建设方对施工方不同结算怎么办? 本公司07年承建了大丰港某开发商10幢相同的工程,其中2幢由建设方介绍的关系人挂靠施工,另8幢由我公司直接施工,该工程直接发包。在出现造价不同的大、小合同情况下,建设方明知其关系人无权签订变更合同的权利,仍与其关系人背着我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最终按小合同结算,但建设方与其关系人施工的2幢楼按大合同履行并结算,却欲与我司按小合同结算另8幢楼,给我司造成巨大损失。盐城仲裁委裁决大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判决小合同无效。请问:1、建设方与其关系人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构不构成侵权?2、我司最终如何与建设方依法结算?
2012-07-02 22:21 大丰港人(江苏-盐城)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柏志海律师  2012-07-03 10:12
无权签订的合同又侵害他人利益的无效,构成侵权;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结算。
2   2012-07-03 12:27
小合同对关系人有效,因为是建设介绍,关系人是这部分的实际施工人。另8撞按照大合同处理,是你们的双方建设工程合同。对关系人的变更只能约束他自己,因为建设方是明知他没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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