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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在没有老师看管的情况下两个学生使用铁锹等工具(
2016年7月在没有老师看管的情况下两个学生使用铁锹等工具( 2016年7月在没有老师看管的情况下两个学生使用铁锹等工具(工具是学校的)清理雨水不小心将同学腿弄伤,当时我弟吓坏了学校没有做任何心理辅导,不敢出去害怕见到人劝了很久才慢慢恢复过来,现在学校和受伤学生的家长把我们告到法院我弟又和之前一样,产生了心理阴影,请问我们应承担什么责任?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该怎么赔偿
2017-04-07 15:40 ask201……(黑龙江-哈尔滨)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7-04-07 15:52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7-04-07 16:15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建议委托律师代理并计算相关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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