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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公司另一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低采高物资给公司
诉讼公司另一股东,利用职务之便低采高物资给公司 你好:
    我有一股份有限公司,有四位股东,我是公司的法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另一股东是公司的监事,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物资采购管理,其他两位股东未在公司工作。由于公司是做物资贸易的,我也是一个外行。在公司成立经营的5年中,另一股东也就是公司的监事,他也有自己的公司。
在我公司5年的经营过程中,他利用职务及业务之便,以低价采购物资,然后通过自己的公司高价卖给我的公司,给我的公司及其他造成经济损失,而他自己骑双头马。我现在有证据证明这一行为,我现在要起诉他,要求他赔偿其损失,但我不知道这个损失如何计算,法院会不会支持。
2017-03-20 22:07 348759……(贵州-贵阳)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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