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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是否可以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后,强制执行收回房屋?
房东是否可以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后,强制执行收回房屋? 你好!我想咨询一个房屋租赁问题。2009年4月,我同房东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合同,双方同意在至少租半年以后,可以双方随时协议解除合同。但2010年3月底,房东要求收回房屋自用,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三个月之后搬家。
当时合约条款是“该物业租赁期为2009年4月30日起至至少半年。”现在房东否认合约为无固定期限,说合约束力只在半年内。
请问,房东是否有权单方面提出强制收回房屋?那份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有效?
2010-04-03 22:21 陈生46(广东-深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4-03 23:37
1.可以;
2.有效。
2 陈辉律师  2010-04-04 12:09
1、房东可以收回房屋,从你们的合同8来看,中间包括了房东需收回该物业自用或乙方确因事需要退房,均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交清各项费用后,房东检查房屋内的各项设备没有损坏时,违约方须赔偿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可以看出房东可以这样做。
2、租赁合同是有效合同,只是从你们约定的条件,很难看出是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何况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故不存在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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