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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孩子上小学,在学校门口被中学生打了,鼻梁骨打折了,中学学校与小学学校面对面
我家孩子上小学,在学校门口被中学生打了,鼻梁骨打折了,中学学校与小学学校面对面 我家孩子上小学,在学校门口被中学生打了,鼻梁骨打折了,中学学校与小学学校面对面,中学生监护人在场,请问监护人与两个学校是否都有责任?中学生是否存在故意伤害?我们家离学校比较远,而且我们两家在同一个地方,学校又是面对面,所以坐同一辆校车,当校车开到学校门口的时候两个孩子打起来的,我家孩子之前遇到车祸,鼻梁骨折了一次了,学校和其监护人都是知道的
2017-03-17 07:08 ask201……(黑龙江)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李晓航律师  电话:18646088498  2017-03-17 07:11
你好,建议及时向警方报案处理,如果伤情鉴定为轻伤害以上(包括轻伤),打人者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2 高志博律师  电话:18686729300  2017-03-17 08:14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必要时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若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3 胡爱军律师  2017-03-17 07:25
可以报警解决,申请伤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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